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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