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