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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