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