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 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