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