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