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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