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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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
第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
第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新措施,并复制推...
第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面对接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加强与黄河...
第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
第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
第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立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
第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
第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和市场主体的专利检索...
第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
第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
第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对...
第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推动建立...
第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
第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
第二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推进政务...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务:
(一)梳理各项惠企惠民政...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一)...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经济行业和形态,可以依法放宽登记限制。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
第三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全市各类政务服务热线,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实现对市场主体监管...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对营商环...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丰富市场主体...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
第四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的赋能作用,坚持系统观念,深化制度创新,以...
第四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