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纳税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完善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打造“在德州,办德好”服务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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