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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