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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