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