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对报装申请事项,应当简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确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