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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