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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