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和市场主体的专利检索、专利导航以及分析预警等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中国(德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功能,压缩专利初审时间,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围绕特色产业,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实行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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