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立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和信用等信息,优化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服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质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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