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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