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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