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对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掌上办”服务场景,提升向导式服务能力,为申请人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探索推进智能化审批,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在线申报、系统自动比对核验审批、办理结果即时出具,为申请人提供在线智能“秒办”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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