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办事方式便捷化、办事过程极简化;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持续优化通办业务模式,实现全市通办、就近可办,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