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一)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推广智能审批设备应用,实现高效服务;
(二)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申报承诺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管理,实现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五)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推进营业执照与相关行业许可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工作模式,让申请人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只跑一个窗口,实现准入即准营;
(六)推行注销“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一)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推广智能审批设备应用,实现高效服务;
(二)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申报承诺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管理,实现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五)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推进营业执照与相关行业许可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工作模式,让申请人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只跑一个窗口,实现准入即准营;
(六)推行注销“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