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行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检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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