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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