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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