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新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
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