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的赋能作用,坚持系统观念,深化制度创新,以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为着力点,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努力打造治理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数智德州”城市名片,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创新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