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