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