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四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丰富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促进政府守信、企业守信、公民守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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