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机制,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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