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