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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