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营商环境考核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