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