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