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只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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