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31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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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 第三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区)人民... 第五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 第六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依法查... 第七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 第八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涉犬行业... 第九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