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宣传教育、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未束犬绳(链)遛犬、不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宣传教育、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未束犬绳(链)遛犬、不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