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扒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