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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