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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