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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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
第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
(二...
第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第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文物普查、保护规...
第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
第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物普查,落实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
第十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含水下)文...
第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第十四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
第十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
第十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落实安全巡查、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不得擅自...
第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等破坏、污染文物;
(二)擅自设置户外...
第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污染的工程和项目;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
第十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第二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持大运...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四条 苏禄王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等制度,配备...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收藏文物。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在发展旅游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
第三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条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社会...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
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
未实行免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县(市...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或者级别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损毁、擅自...
第四十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