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收藏文物。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捐赠、出借的文物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捐赠、出借的文物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