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