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在发展旅游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要素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教育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鼓励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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