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
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
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对持有效证件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实行减免门票费用等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
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对持有效证件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实行减免门票费用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