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与利用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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