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文物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参与研究拟订文物保护重大政策,审议相关重大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文物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参与研究拟订文物保护重大政策,审议相关重大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