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